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名誉主任、全国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终身名誉主任奚玉,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全球总部合伙人、全国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翟彩娟,盈科全国女工委执行主任蔡慧明,盈科全国女工委副主任胡昕宇、张晓英、曹形龙、黄文娟、张捷、熊昊堃、曹晓静、李雪、姚卫芳、李辉、李榕、魏巧灵、姜益、陈美汐,盈科全国女工委秘书长、副秘书长,盈科各分所女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等百余名律师出席会议。
大会现场举行了2024年度优秀分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及优秀个人表彰仪式。其中,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盈科福州女工委)荣获2024年度盈科“优秀分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称号。
盈科福州女工委自成立以来,通过搭建专业培训平台、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活动等举措,助力女律师突破职业瓶颈、实现多元成长。此次获奖既是对过往成绩的总结,更是对未来工作的激励。盈科福州女工委将以此次荣誉为契机,携手全国盈科女律师同仁,以专业筑基、以创新破局、以担当致远,共同书写新时代女性法律人的精彩篇章,为法治建设贡献更多“她力量”。
来源:盈科福州律所
活动伊始,现场民警的讲解让全体人员深受触动。大家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民警展示的反腐在线实时数据和典型案例,清晰呈现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的显著成效,彰显了中纪委 “打虎拍蝇” 的坚定决心。这些详实的数据和真实的案例,让在场的每一位党员干部都深刻认识到,腐败行为无论大小,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时刻保持廉洁自律是对自己、对社会负责的必然要求。
随后,在民警的引导下,大家有序参观了 “数字化廉政分析”“多样化警示教育”“家风家训”“互动性成果展示” 等特色展区。在 “家风家训” 展区,党员干部们深刻感悟廖俊波同志的清廉家风。良好的家风是抵御腐败的重要防线,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坚守廉洁家风,不仅能保障家庭的幸福安宁,更能为公正司法、廉洁执业提供坚实的家庭支撑。
在互动体验环节,“一百万的重量”“三百万的代价”“玫瑰手铐” 等项目给大家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通过这些互动,大家直观地感受到了贪腐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深刻领会到 “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 的内涵。这让党员干部们更加坚定了廉洁奉公的信念,时刻警醒自己在执业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被利益诱惑所动摇。
活动最后,《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新生之路》等警示教育专题片将此次活动推向高潮。服刑人员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讲述了从违法乱纪到身陷囹圄的过程,以及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巨大伤害。这些真实的故事让党员干部们深刻反思,纷纷表示要算好政治账、经济账、亲情账、名誉账、健康账、家庭账、自由账这 “人生七笔账”,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触碰法律红线。
二、活动主题
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厦门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将于7月5日在厦门举办行政复议办理实务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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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雨天,丈夫载着妻子在某弯路因操作不当发生侧滑,撞上路边行道树后车辆侧翻。妻子被甩出车外,而侧翻的小车又砸压至妻子头面部,致使妻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为丈夫承担全部责任。悲痛之余,丈夫想起先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0万元,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近120万元。
一审法院关注了事故中导致妻子死亡的致命因素,即被甩出车外后的砸压。法院认为,妻子最初确实是车上人员,但其被甩出车外后又遭受本车砸压导致伤亡。此种情况下车内风险仅仅是一个诱因,乘客被本车砸压并非其被甩出车后的必然结果,车外风险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决定性原因,可以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基于此,一审法院支持了丈夫的诉求。
然而,保险公司将案件上诉至锦州中院后,判决结果发生了根本逆转。二审法院审查了整个事故过程,认为判断因交通事故发生意外的受害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首先应当认定其在事故发生瞬间的空间位置,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还是被保险车辆之外。在被保险车辆之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被保险车辆之外即为第三者。本案事故的发生自车辆侧滑开始,车辆损坏,行道树及树坑条石损坏、妻子被车辆甩出并砸压是事故发生的结果,损害结果是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在车辆侧翻前,妻子仍在车内,在车辆侧翻过程中被甩出。也就是说,其被车辆甩出、砸压均是交通事故的一部分,而并非系妻子在被甩出车辆、其从车上人员转换为第三人以后才发生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是妻子置身于车外的原因。因此,事故发生时,妻子仍在车内,属于车上人员,本案不符合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基于这一核心认定,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丈夫的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者”则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适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此受害人身份的认定是正确适用保险理赔的关键,本案受害人一审被认定为第三者,二审被认定为车上人员,故百万赔偿据此认定而落空。
为什么一二审法院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核心分歧在于对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位置的界定及由于位置变化带来的乘客身份转化。司法实践中,判断受害人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以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的位置及身体接触状态为依据。在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处于机动车车内的属于“本车人员”,否则为“第三者”。就本案而言,车辆侧翻是导致妻子被甩出车外进而被砸压致死的直接原因,而侧翻瞬间其空间位置处于车辆内,应认定为车上人员。一审法院将车辆砸压视为一个独立环节,作为事故发生的“起点”,而二审法院将车辆砸压作为车辆侧翻导致的结果,作为事故发生的“终点”,也就产生了受害人身份认定分歧。
实务中该身份认定已经有较明确的规则指引。上海高院在《财产保险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中认为:“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发生事故时先被抛出本车,再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并导致伤亡的,一般不能视为身份转化,不构成‘第三者’。”据此,受害人身份在事故瞬间起始时即已固化,不因后续空间位置变化而转化。
案例索引:(2024)辽07民终2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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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是能源领域的一部基础性与统领性法律,对电力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电投福建公司班子成员、本部各部门主要成员以现场方式,权属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培训。
本次讲座中,林艳律师从《能源法》出台的背景为切入点,选取对电力行业影响较大的法律条文展开解读,归纳总结了《能源法》对电力企业带来的启示,并通过案例分享的方式,针对新能源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作出风险提示,为企业提供了实操指引。
在能源领域,本所曾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国家电投集团福建电力有限公司、华能(福建漳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等大型能源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长期为能源客户提供日常咨询、投资并购、工程建设、合规运营及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来源: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多数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服务于夫妻二人,也广泛用于家庭事务。在处理家庭开支时,一方常默认另一方知情且同意,这在涉及子女相关支出上尤为突出。那么,夫妻一方为子女支出,真的无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吗?
本案孙大强在与李小美再婚期间,多次转账共计300万元予前妻婚生子为其购车买房。双方离婚后,李小美认为这些支出未经其同意,起诉二人要求返还一半。法院认为,小额转账属于亲情往来,李小美未及时反对视为默认;但大额支出超出日常生活范畴,孙大强构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返还李小美;但小孙接受父亲资助符合人伦常情,无需承担责任。
这个看似简单的家事纠纷,揭示了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几个规则。首先是日常支出与重大财产的边界。法律允许夫妻一方对家庭日常事务作自主决策,但明显超出日常范围的大额支出应夫妻共同协商,否则应为无效处分。如本案认定万元以下转账为日常赠与,购房购车及一次性转账几十万则明显属于大额。
其次是配偶追偿时子女责任的认定。父母资助子女虽属人之常情,但当侵害配偶财产权时法院会审查子女是否存在恶意。若配合父母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可能被认定共同侵权,需承担返还责任。本案小孙正常接受资助,法院认为其无主观恶意,故责任仅由父亲承担。
最后是诉讼策略造成的差异。同样是追回财产,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只能要求配偶补偿;但若如本案单独提起返还原物纠纷或合同纠纷,则可同时要求子女返还。不过本案二审判决特意指出,即便采取后种方式,若子女受赠符合传统伦理,最终仍可能免除其责任。也就是说诉讼策略虽然对被告范围产生影响,但最终裁判结果还是基于行为性质。
案情简介:
2012年,孙大强和李小美登记结婚,彼时孙大强和前妻所生儿子小孙已成年。
2014年6月,小孙与他人签订《购车合同》以32.5万元的价格购买车辆;2015年6月,小孙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9万的价格购买房屋,以上款项基本为孙大强代为支付。
李小美于2015年12月、2017年3月两次起诉离婚,后经二审,2018年10月离婚判决生效。
李小美于认为孙大强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给小孙的92笔钱款均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其并不知情,故提起本案,要求孙大强及小孙共同返还小孙受赠钱款即共同财产的一半共140万余元。
一审法院观点;
……92笔款项中的大部分是在孙大强、李小美婚后头三年发生,这段期间孙大强没有理由更没有必要隐瞒李小美向小孙转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以孙大强、李小美双方显然超过普通家庭的经济实力,孙大强四年半时间向儿子小孙转账近百笔(每笔金额绝大部分1万元以下)用来转移共同财产,明显不合常理。故孙大强于2013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付给小孙的92笔款项中除购车款368165元、未来城房款79万、2017年7月20日转账832500元三项外的其他款项应认定为赠与,李小美对该赠与行为既未提出异议亦未行使撤销权,应视为对该赠与的默认。故孙大强赠与小孙钱款(除购车款368165元、未来城房款79万、2017年7月20日转账832500元外)的行为应为有效。李小美要求确认92笔转账全部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额财产的处理,应当遵循共同协商的原则,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已经处理的,除善意第三人外,原则上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上述三笔款项对应的事项是孙大强为小孙支付购车款、购房款(该车、该房屋均登记在小孙名下)及大额转账,并非李小美、孙大强双方日常生活所需,且小孙并未就此付出相应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应认定孙大强该三笔转账行为系无权处分,应为无效,李小美有权要求孙大强返还财产。因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已确定非一方存在明显的过错,双方涉及的共同财产应予均等分割,故李小美现主张返还无权处分财产的一半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即孙大强应返还李小美995332.50元【(368165元+790000+8325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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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观点;
……虽然孙大强因侵害李小美的财产权而负有向李小美返还一半钱款的义务,但对于获益人小孙而言,其从自己父亲孙大强处接受款项用于购房购车,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与孙大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故意,父母在子女购置大宗财产时给予资助,符合传统社会中亲子关系间的人伦常情,这完全有别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法赠与,应当区别对待,故发生在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责任应由孙大强自行承担,小孙无需向李小美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李小美、孙大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2021)苏02民终1051号,以上均为化名。
]]>本次活动由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倩主持,律师陈子麟、律师王婧参与比赛。
比赛现场,律师陈子麟以《律心永向党:从父辈的旗帜到我的法治征程》为题演讲,他情感真挚热烈,结合家庭中父辈的党员事迹、个人成长经历与执业感悟,生动诠释了青年律师在党的引领下,将个人理想融入国家法治建设,用法律守护公平正义的担当,最终荣获二等奖。
来源:大成福州办公室
阮受慧副书记首先带领大家系统学习和回顾了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和主要特点,领学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大意义。同时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强调,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党员律师需要带头把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从根本上夯实作风建设根基,加强党性修养,修好共产党人的“心学”。
阮受慧副书记指出,律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要时刻保持警醒,经常对照八项规定精神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剖析、自我整改,坚决抵制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司法、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同时,要牢记党的宗旨,将八项规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落到实处,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主动倾听、回应群众,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社会中,运用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建议,切实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此次党课进一步深化了本所律师对八项规定精神的理解和认识。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将锲而不舍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持续加强党员律师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党员律师们也纷纷表示,将以八项规定为指引,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为推动律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京师福州律所
林啸律师对同学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随后引导师生一行有序参观了律所的办公环境。从高效协作的办公区到承载荣誉的文化展示,让法学院师生们对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与严谨有了更为直观和深入的认知。
在座谈会上,泰和泰福州办公室合伙人、2024级卓越法治人才实验班班主任林啸律师与周苏嘉、李秋云、郑翔等实务导师,结合自身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同学们带来了专业化、立体化的成长建议与行业洞见。
首先,林啸律师着重阐述了法律人核心竞争力的培养——逻辑思维。他提出,清晰、强大的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人区别于其他职业、安身立命并创造价值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在日常学习和案例分析中更清晰地看到相应的本质。他建议在日常的思维中,尽量用思维导图的形式,形成逻辑思维习惯,便于以后对复杂事实中,做到尽量精准提炼法律争议可能涉及的焦点,运用逻辑进行论证和表达。
周苏嘉律师聚焦法学学习方法的深化,提出:学习法律不能满足于法条表面,要深入解构其底层逻辑,探寻法理学精神与具体部门法规则的内在联系,构建严谨的法律思维。他以《公司法》为例,引导同学们思考“股东增减为何需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信息(股东、注册资本)的必要性”等问题,从而理解“人合性”与“登记外观主义”等核心法律逻辑的价值。周律师还特别建议同学们将宏观思维与微观管理结合,养成精细的日程规划习惯,以自律应对未来从事高强度、多任务的法律工作。
李秋云律师分享了能力拓展与实践积累的经验,她鼓励同学们广泛阅读,构建跨学科知识体系才能自如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需求。在实习方面,她建议充分利用大一、大二暑期及大四毕业实习的窗口期,开展多元化的岗位实习,突破公检法系统或律师事务所的传统范畴,通过沉浸式实践深入洞察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真实法律痛点,将实习方向与个人兴趣及未来职业规划形成有机契合。此外,她提倡“以考促学”,在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同时,可考虑考取多领域的证书,既能系统学习相关知识,也能为未来就业拓宽路径。
郑翔律师则将目光投向科技浪潮下的法律行业,提出深刻洞见:人工智能已演变为法律人的“数字器官”。AI已深度融入法律检索、文书起草等工作流程,如同人类肢体的自然延伸。然而,他着重强调,这一强大“器官”必须由人的大脑指挥,法律人在未来需要掌握的核心能力,应该侧重于对AI的输出内容和思考过程进行判断和修正,确保法律人最终输出观点的准确性、逻辑严谨性及法律适用的正当性。他勉励学子:“在学习中,始终保持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习惯。”虽然权威观点是重要基石,但法律具有社会性、历史性和发展性,权威观点也可能随时代的不同而进行修正,保持质疑的态度是法律人最重要的思维习惯。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带队老师涂富秀代表学院对泰和泰福州办公室提供的宝贵交流机会和实习平台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并就本所郑晖律师在第四届“一带一路”实务模拟谈判国际大赛中对学院代表队的专业指导再次表示了感谢。
涂富秀老师表示,此次参访为法科学子搭建了宝贵的“第二课堂”实践平台,让同学们得以跳出课本,让抽象的法理变得可触可感,直面行业前沿动态与资深法律人的真知灼见,对同学们明确学习方向、规划未来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期待未来能继续与泰和泰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在自由交流环节,同学们就律师职业发展路径、特定法律领域的前景、法学学习方法等关心的问题,与在场的各位律师进行了面对面畅聊。四位律师结合自身经历,耐心为同学们答疑解惑。
律所作为连接理论与实务的关键实践平台,在此过程中扮演着 “法治生态孵化器” 的角色。此次福建江夏学院师生的到访交流,通过 “高校人才培养 – 律所实务反哺” 的双向机制,让法律职业的火种从校园走向社会。
我所始终将支持法学教育、培养未来法律人才视为己任,通过开放律所、提供实践交流平台、分享行业经验等方式,致力于帮助在校学子更直观地了解法律实务,提升职业素养。未来,泰和泰福州办公室将继续深化与院校的合作,积极探索更多形式的交流活动,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和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